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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时间:2023-12-15 08:30:56 来源: 作者:后勤处 点击数:40
景院发[2020]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校容管理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文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师生员工的生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有享受整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劝阻和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权利;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校容校貌、环境卫生,尊重维护校园秩序、校容校貌工作人员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扰和妨碍校园秩序和校容校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四条 校园秩序、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职人员管理和师生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与师生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校园公开张贴物、悬挂物管理
第五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专门设置的广告栏内,其他地方一般不得张贴。
第六条 校园内不准悬挂商业性宣传物,如有需要需向后勤管理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按要求悬挂、张贴、摆放。
第七条 校园内不得在栏杆、扶手、窗台等处乱放杂物,晾晒衣物、鞋子、被褥等。
第八条 配合招生、考试、就业、节庆、画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制作的悬挂物,活动结束,由悬挂者负责撤除。
第九条 在校园内乱贴乱挂张贴物、悬挂物,不听从监管人员管理者,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团体在校园内举行的非学术活动以及其它群团活动,须由活动主办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前三天向学校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举办。学校党政办负责将批复结果通知活动主办单位及后勤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学生生活区内不得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中午12:30——14:30或18:30以后进行房屋装修施工,其它时间以不影响他人为限。
第三章 校园建筑物设置和有关设施安装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校园内进行维修、改造施工的单位,施工前须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环境抵押金手续,方可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违反本条规定的,学校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活动,已经设置、安装并不听劝阻的,学校有权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予以拆除,并对学校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三条 设置、拆除建筑物或安装地下管线,不得破坏路面,不得砍伐树木,不得毁坏花草。如施工需要,须报请后勤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施工项目,施工结束后,开挖的路面和毁坏的花草,应按施工规范照原样恢复,一年后复查恢复情况,恢复不到原样的,从质保金中扣除另行维修的费用。
第十五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水泥、制作水泥预制件。凡超出规划建筑红线占用道路场地,搭建临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后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违者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恢复原样的费用。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由责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由校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环保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积极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垃圾、恶臭、放射性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产生污染源的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治理,对有害化学品、剧毒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散漏。
第十八条 学校地下管网(包括给排水、电缆、通讯、网线、有线电视、煤气、供暖)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校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管网的义务。凡进行地面以下施工时,施工的委托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在管网区域内施工的,实行由施工单位向财务部门交纳地下管网完好保证金制度,待施工结束后,根据其地下管网的完好程度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抵押金。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前,须有后勤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对此工程项目的验收意见(包括必须上交施工图),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公共卫生。不准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饭菜等污物,不准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等杂物,不准随地便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建筑修缮和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施工或营业前,必须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交纳卫生保证金,不得在硬化路面搅拌水泥、破坏路面,垃圾、余土、废渣等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校外,或倒入指定地点。违者除责令清运干净外,还要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修剪树木、绿篱或清掏阴沟者,必须将枝叶、污泥等污物及时清除干净。违者,对直接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随意往外扔物品,不得破坏校园环境整洁,违者,将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校园规划设施和已成型的树木、绿地,凡在校园绿地内种植树木、移植树木,或者校友种植纪念树、立碑,或者对校园绿地施行改造的,实施单位于施工前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校园行为规范,爱护校园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
(二)不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物、塑料袋、纸杯及其它废弃物。
(三)不随地便溺或倾倒粪便。
(四)不向道路、绿化带、广场、运动场、小游园、绿化地、水池或其它公共场所及沟渠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建筑垃圾或抛弃动物尸体。
(五)不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桌、凳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
(六)不将杂物堆放在住宅楼道内,影响他人行动。
(七)不损坏果屑箱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八)不翻检果屑箱垃圾。
第五章 校园商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在校园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合法证照,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学校指定的地点、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严格执行《景德镇学院商铺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及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利用学校经营性房产资源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商品销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利用校园非经营性场所进行的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固定商业网点的设立、商户进驻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保卫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商业网点经营者,须持各类商业经营许可证照、本人及所雇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保卫处审核备案,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与保卫处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保卫处对经营场所的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并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三十条 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 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饮食(含饮水)服务行业。
第三十二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原则,认真履行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能认真履行消防、治安责任书规定条款内容,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学校将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其经营合同,相关部门在接到有部部门书面建议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引发校内不稳定事端或不服从、不配合监管的商业网点,学校有权查封并责令其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直至经营者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营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商业网点经营者,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将按照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追究商业网点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学校将予以取缔,并对校外人员予以暂扣物品、驱出校园等处理;对校内人员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暂扣物品等处理。
第六章校园绿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不准践踏草坪,不准钉、拴、刻划、攀折树木。
第三十四条 不准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割草。
第三十五条 不准在草坪或树木上抛散、堆放、晾晒物品。
第三十六条 不准在绿化区内倾倒垃圾和杂物。
第三十七条 如有违反校园绿化管理条款的,除说服教育外,还要情节按价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经过劝告、制止和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可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保卫部门报请政府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后勤管理处。
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