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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时间:2023-12-15 08:33:54 来源: 作者:后勤处 点击数:38
景院发[2020]105号
为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认真落实《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从事食品销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的门店。
第二条 学校物业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是超市门店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超市门店管理员负责食品卫生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县级以上食药监行政部门签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应悬挂在醒目位置。不得无证经营;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分包经营;不得有转让、出租许可证的行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报学校后勤管理部门。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配置相应的食品经营陈列、摆放和贮存等设备或设施,以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六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第七条 食品销售和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防潮防湿,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和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八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10cm),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九条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保温等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要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负责其经营场所的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认真落实超市门店食品安全日检查制度,做好《门店食品安全检查登记本》的记录。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做好《食品经营单位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登记本》的登记,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要做好采购索证索票与验收工作。
(一)索证:应索取供货商的工商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索取生产商的工商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区县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同时应索取当批次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肉制品)。索证资料按供货商的名称或食品的类别分类建档,保管相关证明文件不少于两年。
(二)索票:应索取供货商的销售发票或凭证。票据要详细记录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产品批号以及供货人、采购人双方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验收: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的品名、规格、效期、包装、质量,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和售货工具等。不得销售无标签标示或标签标示不全的预包装食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五无”食品、过期变质和来历不明的食品。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应及时予以退市处置,并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本》的记录。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确保采购食品的质量与卫生安全,应与学校后勤管理部门签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承诺书》,并与供货商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六条 直接从事食品采购、贮存、销售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食品采购、贮存、销售工作。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干净的售货工具。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及其周边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堆放垃圾、废渣等污染物。应保持食品经营设备设施的洁净,保持陈列食品的洁净,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个人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规范操作和使用设备,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仅限于校内经营,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在校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须承担经营所带来的一切法律、经济及社保劳务纠纷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应立即向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报告,并服从学校统一指挥采取应对处置措施。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