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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景德镇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15 08:35:45   来源:  作者:后勤处  点击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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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院发〔2023〕7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使之管理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包括学校研究确定的基本建设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小型维修工程、后勤生活保障设施的维修维护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的房屋、市政、设备等公共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公共水电等建设、维修、维护、改造、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

第四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保障重点、服务师生”的原则,依法管理、按章办事,勤俭节约、杜绝浪费,阳光操作、遵章守纪。

第五条 后勤保障服务处是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实施学校有关维修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编制学校年度基建维修工作计划。

(二)负责学校房屋、市政、设备等公共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公共水电等大中型基建维修工程的项目申报、概(预)算编制、立项审批、施工管理、项目验收、经费结算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校小型零星维修的实施。

(四)接受使用部门的维修申请,负责项目的概(预)算编制、立项审批、施工管理,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结算等工作。

(五)办理基建、维修项目的合同审,负责相关合同签订及经费归口审批等工作。

(六)对学校招标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定点维修材料供应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进行日常管理与运行监督,配合学校采购办开展相关招标采购及招标采购过程中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报审工作工作。

(七)配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基建维修工程的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基建维修工程工程签证单等资料。

(八)负责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  基建维修工程分类

 第六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根据预算经费数额,可分为三大类:大型专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中型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小型零星维修项目。

(一)大型专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项目预算经费在 100 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二)中型专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项目预算经费在 10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三)小型零星维修项目:项目预算经费在 5 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第三章  项目规划与立项

第七条 后勤保障服务处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列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项目,项目启动时,由后勤保障服务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提交校党委会会议审定后,报省市相关职能部门申报立项。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后,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后勤保障服务处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工程估算、概(预)算应按江西省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 项目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步骤。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属需要更改,需由后勤保障服务处征询设计单位并报请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立项申请需对拟维修房屋或设施的现状、存在问题、维修必要性和可行性、时间要求及申请单位联系人信息等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安排适当额度用于零星维修工程、应急性维修工程,具体数额由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服务处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的预算与管理。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维修项目概(预)算编制单位在编制项目概(预)算时,按照工程项目投资额的1%编制项目管理费,该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计划。项目管理费由计划财务处在下达维修经费的同时,下达到后勤保障服务处,用于全校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开支。

第四章项目招标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代理、监理等工程服务单位的确定。预算在2万元以内的,由后勤保障服务处通过处务会研究决定;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内的,由后勤保障服务处进行询价确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做好会议记录;5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学校招标采购办的规定进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合同均按《景德镇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

(一)大型、中型专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保障服务处按照《景德镇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完成招标采购。大型、中型专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成立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办、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管理小组。

(二)小型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保障服务处负责实施。

(三)应急性维修项目由后勤保障服务处核实情况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相应应急处置。事后,按相关程序确认立项。

第十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应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组织实施,一般不得突破经费预算,确需追加经费额度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六章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时由监理单位和后勤保障服务处依据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监理单位和后勤保障服务处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后勤保障服务处征询图纸设计单位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按程序修改。

第二十条 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方和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如存在争议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应在施工前由后勤保障服务处会同监理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市场考察后确定品牌、规格、型号及价格,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签证。未经签证的材料、设备等,在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结算时按同类产品市场最低价格予以认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返工处理,因返工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材料进场应及时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 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以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否则该隐蔽施工不予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监督乙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施工方案中应有明确、合理、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风险高的项目,应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可采取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保证金等方式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各类施工单位在校内的施工活动,均应服从学校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各方面的管理规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出校。未按规定堆放,或没有及时清理的,由后勤保障服务处督促施工牵头部门予以纠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后勤保障服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理,产生的费用从该施工单位工程(设备)款中支付。必要时,可采取文明施工保证金等方式加强管理。

 

第七章工程变更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文字或图纸形式对项目已明确的工程内容所作的修改和补充,包括设计变更、基础超深、材料设备标准变化、经济技术签证、工程量清单变化、工期变化及其他变更。

第三十五条 后勤保障服务处负责本处业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维修工程(含装饰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校书面申请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填写《景德镇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审批表》,按照审批表中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批,审批后才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七条 所有工程变更应当有相应的变更签证。凡涉及到基础、结构、消防、供水和供电等重要变更,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文件。主管部门、现场监理、审计人员应当对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

第三十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为(金额范围含下限,不含上限):单次变更金额在2万元以内,由处务会研究决定,处长按照处务会决定负责签批;单次变更金额在2~10万元以内(含2万元),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10~2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由校长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审批权限按单次变更的金额分层次控制,但不能将本应在一次变更的工作量改为二次或多次变更

第四十条 单次基建工程总的变更量应当控制在合同价款5%以内。在施工过程中如变更工作量已超出合同价款5%,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单次维修工程总的变更工作量应当控制在合同价款10%以内。如变更工作量已超出合同价款10%,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对超出部分进行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尽量准确,确因工程量清单遗漏造成工程造价增加,不计入变更的控制量内,但应当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四十二条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必须凭变更审批单办理审计结算。

第八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后勤保障服务处会同使用(管理)单位、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工会、党政办公室等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竣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签证等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时,对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并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程序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隐蔽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须由后勤保障服务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验收时应认真填写《景德镇学院基建、维修隐蔽工程验收认证单》;如涉及到工程量变更必须同时填写《景德镇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审批单》。

第三十条 竣工结算的计价办法应符合江西省造价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招标控制价审计、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在竣工结算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待审计完毕后双方协商支付。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第三十二条 中型以上基建、维修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2万元以上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3%。

 

第三十三条 后勤保障服务处应安排专人对管理资料及施工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1、景德镇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审批单

2、景德镇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