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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景德镇学院物业服务监督及处罚规定
时间:2023-12-15 08:34:41   来源:  作者:后勤处  点击数:8

景院办发2018〕83号


为做好景德镇学院物业服务工作,更好地为师生服务,为师生提供一个优美、清洁、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立学校物业服务“监管中心”,由基建后勤管理处牵头,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工会、学生会组成。

物业服务监管职责分工:基建后勤处主要负责公共楼宇、教学楼宇以及室外的卫生保洁、零星维修的监管。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学生公寓的卫生保洁、零星维修的监管。保卫处主要负责各楼宇及学生公寓的驻守值班的监管。

第二条  学校物业服务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购买物业服务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三条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四条  物业服务方应当提供优质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方没有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其行为损害学校及教师、学生权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物业服务方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学校的相关损失。

1. 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学校声誉受损的行为;

2. 利用学校提供的管理、服务用房擅自经营的行为;

3. 利用学校的声誉招摇撞骗,致学校利益受损;

4. 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声誉擅自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

5. 因物业服务方楼宇值班人员失职、渎职,或故意损毁学校公共设施、设备、学生财产的行为,造成学校及师生财产严重受损的行为;

6. 和学校师生发生争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

7. 对学校指示或有期限整改要求无故未能完成,造成学校及师生利益受损;

8. 因管理、服务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9. 对学校安排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拖沓推诿,不能及时完成,致学校利益受损的行为;

10. 其他严重违反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的行为。

(二)物业服务方在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有如下行为之一,经学校二次提出整改意见还未落实到位,学校有权按每次每项500元标准要求物业服务方支付违约金,并从物业服务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 不服从学校监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

2. 因工作失误,同一事项,被投诉超过二次(含二次)以上;

3. 员工在工作中拾到师生遗失物品不及时上交到有关部门或归还失主,私自侵吞被查实者;

4. 工作中不按规定节水节电,水电浪费严重的行为;

5. 在工作中,有妨碍学生学习秩序的行为(如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打闹的行为);

6. 因物业服务方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致学生投诉行为;

(三)物业服务方在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学校二次提出整改意见还未落实到位,学校有权按每次每项300元标准要求物业服务方支付违约金,并从物业服务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 不按规定对楼内进行巡查的行为;

2. 物业用房、值班室违规使用大功率的制冷制热电器设备的行为;

3. 楼内各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损坏,未及时报修和修缮影响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的行为;

4. 在各楼栋内使用明火或在楼内烧饭炒菜的;

5. 未报学校同意私自接水接电的;

6. 不能及时完成有要求在规定时间前完成的管理、保洁工作;

7. 员工上岗不挂牌,不按要求着装;

(四)物业服务方在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学校二次提出整改意见还未落实到位,学校有权按每次每项100元标准要求物业服务方支付违约金,并从物业服务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 各公共区域的垃圾没有及时清理,擅自焚烧垃圾;

2. 门窗玻璃未抹洗干净等;

3. 地面、楼梯有污迹、痰迹、积水和纸屑、塑料袋等垃圾;

4. 楼宇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睡觉;

5. 贴有瓷砖的墙群未抹洗干净,有灰尘、污迹等;

6. 楼梯扶手有灰尘、污迹,未清洗干净;

7. 墙面、天花板未清理干净,有蛛网、吊灰、霉迹的;

8. 室外道路未清扫干净,有杂草、瘀泥、砖石、枯枝落叶,纸屑、塑料袋、果皮果壳等垃圾的;

9. 室内外公共垃圾桶,垃圾箱有灰尘、污迹,未抹洗的;内有垃圾,烟头未及时清理;周围地面有杂物污渍的;

10. 卫生间未做好消杀工作,有蚊蝇、有异味,有粪便未及时冲洗,有污水;

11. 卫生间洗手池有污迹,台面有污水、污迹;

12. 楼外、楼顶明沟渠内、下水道口有堵塞,未清理的;

13. 墙面开关板未抹清洗,有灰尘、污渍;

14. 楼栋大门未抹洗,有污迹、手印等;

15. 建筑物内外有乱写、乱划、乱粘贴,有残标未及时清理;

16. 公共场所照明灯、橱窗未抹洗,有灰尘、蛛网的;

17. 楼梯间、走廊、厕所路灯、开关、插座等未及时更换维修的;

18. 垃圾清运过程中经常洒落垃圾在校园内,不及时进行清理;

19. 其他违反合同条款行为的。

第五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执行处罚时应出具整改通知书及处罚通知单,并告知物业服务方相关管理人员,由物业服务方人员签字确认后,(如物业服务方不签字,学校可由两个以上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学校将处罚通知单递送学校有关部门,从物业服务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第六条  物业服务管理事故处罚

若发生物业管理事故,由监管部门认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直接从物业服务提供方违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比例的金额,具体见下表:

序号

违约承诺内容

违约率

违约金金额

备注

1

教学楼、实验楼发生失窃案

1次

按遗失物品价值的80%

 由于物业服务方管理失职

2

值班人员售卖商品

1次

1000元

 

3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校内盗窃

1次

5000元

 

4

未经学校同意对外出租校区资源

1次

10000元

 

5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使用校区资源

1次

1000元

 

6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动用家具设备(含仓库物品)

1次

500元

 

7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随意搭建、施工

1次

1000元

 

第七条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告知物业服务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