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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景德镇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15 08:38:06   来源:  作者:后勤处  点击数:138

景院发2017〕32号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及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规范校内用水用电秩序,消除水电事故隐患,遏制水电资源浪费,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水电成本意识和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减少水电费用支出,使学校有限的资金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服务,达到提高水电服务质量,节能增效的目的,努力创建“节约型校园”,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加强水电计量基础条件建设和改造,逐步全面实行用水用电分类、分项、分户计量(一户一表)管理,利用经济杠杆对水电使用进行调节,建立“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用水用电机制。

第三条学校建立分级管理的模式。依据定额,合理测算单位的水电使用指标,推进二级单位水电管理制度的建立,细化和完善各独立用户的水电使用指标。(由于目前学校还不具备合理测算各单位用水、水电量指标的条件,因此,学校将在各项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再进行测算)。

第四条学校对水电用户的水电用量情况进行核查,建立监控监管机制,既要保障使用,又要杜绝浪费。定期公布水电用量数据,实行能耗公示制度。

第五条校内各类用户在水电供应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基建后勤管理处对全校的水电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管理职责如下:

1.拟定学校的供水供电和水电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学校水电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拟定和完善学校水电管理制度;

2.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水电价格标准,结合学校用水用电实际,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3.负责校内各单位、经营户以及个人(教工宿舍区)用水用电的计量核查(抄表)计费、收费工作,负责学校水电计量表具的监管工作,受理校内各单位及个人(教工宿舍区)用水用电申请;

4.负责新增用水用电的审批,参与校内各类水电安装、改造工程的管理以及验收工作;

5.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和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维护校内正常的供水供电秩序,在水务公司、供电公司供水供电正常的情况下,保证校内正常供水供电;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查处违规用水用电行为,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七条学校逐步实行计量管理、节约奖励的水电管理机制。    

第八条用水用电的审批管理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到基建后勤管理处办理开户申请手续,统一安装计量器具,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供水、供电项目,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建单位必须将水电竣工图交基建后勤管理处存档;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要更换、改变电气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走向的,必须向基建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建后勤管理处现场勘察确认可行后,方可施工;

3.用户需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变更用水用电性质等,应向基建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4.使用学校水电的外单位(个人)必须与学校签署水电使用协议书,并服从基建后勤管理处的管理。

第四章用水用电的计量收费管理

第九条用水用电的计量管理

1.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装表计量,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监测全校范围水电使用情况;

2.临时用水用电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按表计费,未安装表使用者,则按使用时间和功率或流量进行估算后进行收费;

3.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临时水电使用,施工单位应到基建后勤管理处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登记手续,同时应自费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4.用户使用的水电表由用户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由用户负责赔偿,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工料费由用户自行负担;

5.各单位、各部门用房发生调整时应及时报基建后勤管理处,以保证准确计量;

6.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基建后勤管理处报修,基建后勤管理处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个体私人维修所需维修费用自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移动水电计量装置;

7.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用水用电的收费管理

1.学校水电收费价格: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区分水电使用类别,由基建后勤管理处核定分类收费价格,遇有政策性调价时可作相应调整;

2.所有使用学校水电的外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缴纳水电费;

3.基建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费计量核算的管理部门,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罚;

4.使用校供水电资源的的教职工宿舍,水电费用全额自理;

5.学生宿舍水电费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的原则;

6.各单位、各部门水电遵循计量管理,节约奖励的原则,积极做好勤俭节约工作;

7.职工调整住房或变更住址、调离学校等有关事宜,应到基建后勤管理处结清水电费,并做好后续水电缴纳衔接工作,办理有关手续;

8.基建、产业施工(土建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环境绿化工程等)需使用水电时,经基建后勤管理处审批后自费安装计量表,并按基建施工和经营性水电价格标准缴纳水电费;

9.生产经营、转供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同时加收相关的管理费;

10.公共基础设施,如路灯、泵房、配电房等水电费实行计量,费用暂由学校支付,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定额管理;

 

第五章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第十一条违规欠费处理办法

1.各用户应按规定缴付水电费,逾期不缴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学校(基建后勤管理处)发放欠费催缴通知单之日起10天后每天按欠缴水电费总额的0.3%计收;

2.基建后勤管理处应向欠费用户送交缴费通知单,拖欠水电费逾期超过三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的,基建后勤管理处可按规定的程序,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欠费方自己承担;

1)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水用电

①未经学校基建后勤管理处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线路上私自接水接电;

②未经过水电计量装置的用水用电;

③私自拆卸、移位、更换计量仪表或开启水、电计量仪表的封印窃电、窃水的;

④改变计量装置的布线或采用其他方法致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

⑤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⑥无保护装置接电引起越级跳闸的;

⑦其他窃水窃电行为。

2)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①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基建后勤管理处将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立即停止供水供电;对当事者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对用水用电检查中发现的窃水、窃电现象,基建后勤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按补交水电费3倍的费用给予经济处罚。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可以报请上级部门依法处理。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窃电量按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三相及动力用户按12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窃水行为按当地政府采用的规定执行(即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擅自开启消防、城市市政、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设施取水的,按照其非法用水量的5倍至10倍计算处以罚款,不能确定非法用水量的,按照最高月用水量6倍计算);

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肇事者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⑥对拒不承担违规用水用电责任,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用水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为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和超负荷用电,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对当事者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禁止在办公室等公用场所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等电器,实验室禁止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电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没收电器并对使用者处以相应罚款。学工处对学生公寓的用电用水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违规电器以及偷电行为,违反规定,一经查实,除没收电器外,对违规者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

第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占用水泵房、强弱电间等水电保障关键部位,严禁在以上部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通报校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为了防止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而引起的火灾隐患,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等场所在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时(空调、电炉等用电设备功率达到1千瓦以上的),必须向基建后勤管理处申报用电容量,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大功率电气的,一律视为违规用电。

 

第七章用水用电节约管理

第十六条基建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全校性的节能宣传,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通报公示等工作,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工作,采用先进节能设备。

第十七条空调、电脑、复印机、加热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必须断电。

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该单位、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实训中心),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具体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第二十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本单位水电设施的管理,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须对本部门范围内的节能设备严格管理,协调配合基建后勤管理处做好维护与保养。严禁破坏或私自拆除学校安装的各类节能设备(快开龙头、延时冲水阀、高位气压式冲洗水箱、红外线感应冲洗阀、节能灯具等)。

第二十二条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的设备冷却水,一律应循环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节能技术改造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节能技改的投入。

  第八章空调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理使用空调设施。除特定用途外,夏季日最高气温28℃以上,冬季日最低气温5℃度以下时才可开启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不高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18℃。

第二十六条严格禁止开启空调时打开门窗或室内长时间无人。

第二十七条中央空调的使用,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维修和保养台账。      

 第九章水电定额目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舆论宣传,不断强化师生节约资源意识。

第二十九条建章立制,加速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步伐。    

第三十条建立节能降耗表,分月(年)管理。狠抓落实,杜绝公共区域的浪费现象。

第三十一条适时建立成本核算机制,加快二级部门水电使用有偿付费管理的步伐。

第三十二条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

 

第十章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参照《景德镇学院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及定量使用实施办法》。

 

第十一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